三类安置分流渠道分别为:企业内部分流安置,内部退养和扶持转岗就业和创业。
涉及的9项补贴为——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其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培训,可按规定给予技师培训补贴。
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并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确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托底帮扶,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该《意见》主要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