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最晚于2016年12月1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17年1月13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1992年12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进口自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焊接ASTMA-312不锈钢管材反倾销征税令。2000年10月16日,美国商务部第一次延长对韩国和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反倾销征税令。2006年8月28日,美国商务部第二次延长对韩国和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反倾销征税令。2011年12月19日,美国商务部第三次延长对韩国和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反倾销征税令。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306.40.5005、7306.40.5015、7306.40.5040、7306.40.5062、7306.40.5064和7306.40.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