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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厂大宗原燃材料验收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1  浏览次数:1437
 
核心提示: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厂大宗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取样、制样、编码、化验程序,减少人为因素对质量的影响,杜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厂大宗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取样、制样、编码、化验程序,减少人为因素对质量的影响,杜绝管理漏洞,使检验过程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外购进厂铁精粉、氧化铁皮、焦炭、煤、石灰石、萤石、轻烧镁球及合金等原、燃材料的取样、制样过程,以及其它需要监督的物资检验过程。其中,新、老区原、燃料的调拔不属于外购范围。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利益,不损害供应商利益。

第四条 职责

1、保卫室(门卫)负责对汽运车辆进行检查,必须仔细检查所登记车辆的车上情况和车牌号是否与该车相吻合,核对属实后方可开设票据放行入厂。运输铁精粉的车辆要填写《吉林钢铁原燃料入厂流水号检斤凭证》,标明车辆入厂时间、车号、编排流水号,一式两联(门卫、客户各一份),以便对车辆进行核对。第二天保卫室负责收取检斤磅房盖过章的《凭证》,以便核实查验。

2、供应处负责通知供应商参与取样工作。对进厂料的质量进行跟踪调研,把好入厂关口,当出现质量异议时参与处理。

3、企划处负责实施取样、制样、送样和原、燃料水份的检验;负责样品的编码、解码和传递报表工作;负责保管副样和留存样;负责外购焦炭、球团矿、烧结矿的转鼓指数的检验。

4、用料单位负责监督卸车、取样、分样过程。

5、储运处现场负责原、燃材料的检斤、指定卸车位置,参与取样监督。负责通知取样人员取样和用料单位人员监督卸车、取样。当取样需要铲车时必须给予配合,尤其是翻斗车必须用铲车推开料堆进行取样。

所有汽运进厂铁精粉、氧化铁皮检斤后,物资现场当班人员必须亲自到场指定卸车位置。开据收货单时必须仔细核对取样凭证单,情况属实后方可开据收货单。

6、储运处检斤人员要按照门卫对运输车辆编排的流水号进行过磅,对车辆流水号和车辆牌号进行认真登记,并辨别真伪,防止重复过磅的现象发生。过磅后要把《凭证》登记好,盖上章,以备保卫室查验。检斤时严禁车上有流水现象,有流水不得检斤,必须放净后方可检斤。

检斤员必须对车牌号码和车上人数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规定后方可检斤,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斤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检斤。对空水车辆二次检斤进行核验,盖章确认。

汽运进厂的所有原材料的回皮(除石灰石外)需持有质检人员开具的质检《取样凭据单》,方可回皮。如:铁精粉、氧化铁皮、煤、焦碳、生铁、皂土、萤石、轻烧镁球等。

石灰石检斤时间为上午7点至下午5点;氧化铁皮、莹石检斤时间为夏季截止到下午5点,冬季截止到下午4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检斤时另行通知。

质检《取样凭据单》需要向其他单位传递的,按有关制度及规定传递;不需要传递的,留检斤磅房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保存期限为半年以上。

7、公司装卸队当班人员在没有收到卸车证明前,坚决杜绝卸车。发现供货方私自打开车厢板时要及时制止。

8、技术质量处负责原、燃材料的质量化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参与负责质量异议的处理。

9、石灰石现场人员负责对石灰石现场的管理工作。当检验出哪一家物料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该供货单位立即停止供应物料,拉回不合格物料。

10、参加联合取样的各单位,必须参加取样、分样的全过程,直至将样品签封分送完毕为止。

第二章 进厂物料的检验流程

第五条 联合取样的制度

1、参加取样的单位有企划处、储运处、用料单位和供应商四方共同参加。企划处取样人员具体实施。

2、火车运输货物到达后,由车站运转通知储运处监装员,储运处监装通知现场人员,再由储运处现场员通知企划处取样人员和用料单位监样人员,供应处业务员负责通知供应商。

3、汽车运输货物到达后,由储运处现场通知取样人员、用料单位人员。

4、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可监督取样,取样认可后在取样纪录上签字。供应商如不参加取样,则视为供应商承认取样有效。

第六条 取样

1、参与取样人员到场后,企划处组织取样工作。取样人员必须规范、公平、公正地取样,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联合取样的四方代表,因一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视同默认其余方所取的样品。但企划处和用料单位及储运处不得默认样品,必须参加联合取样。坚决杜绝一个人单独操作。

3、取样方法必须规范、公正、有代表性。外购原、燃材料必须当取样、监样人员到齐后,填写《卸车凭证》,才能打开车厢板,货物卸至一半或卸完后按相等距离取五个点,必须做到车车取样,车车验收。火车运输进入专用线每批取综合样一次化验;汽车运输若取综合样进行化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多少车为一个综合样。

4、对车上水分较大的物料,卸车后取样时,取综合样做水分。

5、完成取样程序后,由取样员填写取样证明单,注明供货单位、车号、时间,放入样品袋中;同时,填写《取样纪录》,参与取样人员会签。取样员取完样之后,开具《取样凭据单》,凭此单到储运现场开具《原材料现场收料凭证》,然后凭开具的证明单据到检斤回皮。

6、如对取样过程有异议,参与取样人员可在当时提出,经参加取样人员共同认可后,方可重新取样。

7、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七条 送样

每次取好的样由供应商、储运处现场员、用料单位监样员和企划处取样员共同送到保密室留存柜中,按规定时间编码。任何人不准改变样品数量,更不准更换样品。任何一方不得在样品未到达保密室之前离开样品。供应商没有参加,则视为供应商承认取样有效。

第八条 编码

编码员按规定时间和编码方法将所取的样品进行编码(制样、分样后)。保密员编码时其他人员不得参与。编码时必须要有三个以上样品,少于三个或特殊情况必须请示报告。

第九条 分样

1、取样员对所取的样品到分样室进行分样(大样)。分样按照圆锥四分缩分法将所取样品分成四等份,然后现场封闭样袋。一份做为正样进行化验(送编码室),一份做为副样,一份交用料单位化验,一份留存纪检监察处备查。

2、每个样由编码员在样袋正面写清样品名称、化验编码、分样日期,并签名。副样进行密封,填写样袋的相关内容,并在封口处共同签名,由保密员放入保管柜后上锁保管。

3、纪检监察处可随机抽查试样,或当出现质量异议时(不含水分),可送国家质检权威部门化验,以备查验。参加联合取样的人员要在封存样袋上签字确认,保证样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 制样

1、由制样人员实施制样,其他人员监督。

2、取出水分样,其测定的样品不得低于规定重量(铁精粉和氧化铁皮100克;煤和焦炭500克),密封后送检,以防水分的流失。

3、按照四分缩分法随机将两对角线方向的样品混合均匀进行制样。

4、分析样品的粒度按公司规定的标准过筛。如铁精粉和氧化铁皮分析试样粒度应小于200目,大于200目的放入研磨机研磨,然后再过200目筛;其中氧化铁皮的筛上部分装袋与该样品一同送检。

5、过完筛后分成四份,将样品装入样袋(一份送技术质量处化验、一份送用料单位、一份做为副样留存、一份留存纪检监察处备查)。每袋质量不得低于50克。样袋正面由制样员填写样品名称,样品编号、分析项目、制样人和日期等,并签名封存。

6、在制样过程中制样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参加制样人员如对制样过程有异议,可在制样过程中提出,否则视为制样有效。

第十一条 送检

1、制样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将试样送到技术质量处分析室。水分样老区仍然送技术质量处检验,新区按职责划分由企划处水分测定室检验。

2、制样人员和分析室人员进行样品交接,并填写《样品交接记录》并签字,分析室人员收到试样后,对样品进行确认签字。

3、在项目筹建阶段的送检工作采取利用保险箱双锁双人联管,在项目建设地联合封存,运到老区后联合打开解锁,交技术质量处化验室化验。以防作弊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分析化验

1、化验员接到样品后必须依据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化验和分析。

2、化验员分析结果随时接受纪检监察处的抽检。允许误差执行国标:±0.5% 。水分允许误差在≤0.5%;技术质量处与烧结化验对比≤0.5%。

3、化验结果属公司机密,化验员无权对外报出化验分析数据。

4、化验员化验完毕后填写《原料分析结果报告单》,报告单要及时传至保密室,以便解密。

第十三条 解码及出具检验报告

1、保密室人员接到《进厂原燃料分析结果报表》后,依据已填写的《样品编码簿》对化验结果进行解码,并将化验结果、车号、数量等信息与供货单位的编码一一对应,登记台帐,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保密员完成解密任务后,随时将解密结果利用网上公文系统传至技术质量处质量统计员和用料单位。

3、质量统计员按照规定填写检验报告单,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无误签字确认后,报送相关单位。

4、保密室人员对到达保密室的所有样品及单据应严格保管,以备查验。

5、企划处原料质检室对取、制、编码、送样、水份化验及转鼓指数检验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核检验。

第三章 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质检办公室:建立《取、制样登记台帐》。

第十五条 保密室:建立《样品编码、解码纪录》、《样品交接记录》、保存副样记录、纪检监察处留存样记录等,对《样品编码簿》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六条 各项记录填写清楚、工整、准确,发生错误更改时更改人盖章确认。任何人不得在记录上随意涂改。

第四章 试样保存

第十七条 外购密封的原、燃材料副样保存期限为1周,保存期内试样要防潮、防高温变质、防混乱,更不得丢失。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由样品保管人员自行处理。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原、燃材料检验人员要有严格的保密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与供货单位进行联系。如果和供货单位或人员有不正常的往来,则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或其它相关制度从严处罚,并列入个人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各种数据、记录。

第二十条 各种检测数据记录、样品要严格保管,不得随意摆放、外借。

第二十一条  保密规定

1、保密室由企划处负责管理,保密室必须整洁干净。

2、保密室样品柜采取双人双锁联管,所配备的电话用于工作联系的,不许打无关工作的电话,编码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使用任何移动通信工具,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许进入,造成泄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取样、制样、保密员及相关人员不得泄密,使用的移动电话要上报密码,以便公司查看对外联系情况。

4、保密室编码员要秘密编码,认真填写原材料编码台帐、试样交接记录等,要求字迹清楚,不得代写代签,不得涂改。如有违规者将列入员工绩效考核或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保密室编码员不得混码、错码,供货单位和编号必需一一对应,更不能把样品装错,如有违规者将列入员工绩效考核或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6、严禁参加取样过程人员及化验人员与供货方发生不正当联系,严禁收取供货方好处、请吃、请喝等,如有违规者将列入员工绩效考核或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7、样品密码编号、检验结果等属于公司机密,质量管理人员及编码员应保守秘密,除正常数据传递外,未经公司领导签批,不得向任何人泄漏,如有违规者将列入员工绩效考核或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第六章 复检和仲裁

第二十二条 供应处接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供应商,供应商对分析结果有异议时,必须在化验分析数据报出后1小时内提出,超出规定时限不予复检和仲裁。当供货方提出复检时应遵循以下条款:

1、通过联合取样、制样确认后的化验结果,没有特殊原因,不允许进行复检。

2、通过联合取样、制样确认后的化验结果,供方提出异议需复检时,供料方需填写复验申请报供应、企划处审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复检。

3、复检样品以留存副样做为样品,不重新取样。

4、对超过留存时间的样品客户提出复检,将不予复检。

第二十三条 复检时各方共同启动副样,副样再一分为二,形成副样1和副样2,副样1送技术处化验室进行复检,副样2继续封存。化验室复检后出具《检验报告单》,注明副样复验结果。

化验结果如果两次对比误差小于或等于±0.5%,则按原化验结果执行。两次对比误差超过±0.5%,则按复检结果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供应商对复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异议方必须先在财务处缴纳2000元质量仲裁费后,由供料单位向供应处写出书面仲裁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启动副样2到双方认可的检验部门仲裁,公司选派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复检与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的检验结果。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装卸人员私自打开车厢板或卸车行为的,或者让司机私自开厢板的,考核外协单位1000元/次,情节严重或给公司带来损失者,移交公司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斤人员有流水过磅现象,考核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检斤人员不按程序回皮者考核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次,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员工绩效中给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参加取样人员出现缺席,考核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员工绩效中给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取样、制样违反操作规程的考核主管领导100元/次;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罚,违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化验员分析数据经抽查超出允许误差的考核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发现弄虚作假,搞营私舞弊者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罚,违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如发现有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者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罚,违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大宗原、燃材料取样验收流程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其它制度或规定相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进厂大宗原燃料取样验收管理制度》QH009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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