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下午3: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4年7月29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晓波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3,659,379,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4.2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20,323,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0.35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478,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79%;反对1,8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6%;弃权10,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上述参与投票股东全部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四、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颖、郝恩磊
3、结论性意见: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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