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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05  浏览次数:639
 
核心提示:财税〔201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

    财税〔201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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