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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钢铁在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6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14日发布。明确了需政府核准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12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14日发布。明确了需政府核准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12个行业类别。将钢铁、有色、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明确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由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新版《目录》,需要上报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还有13项。其中,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事项有6项,包括一定规模的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或水电站项目,核电站项目,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和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的事项有7项:包括一定规模的跨境、跨省电网工程,跨境输油、输气干线管网,跨境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等。

  此次修订将钢铁、水泥、电解铝、造船等项目改为备案管理。不过,新版《目录》的通知特别强调,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新版《目录》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即是“除少数的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之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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