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
第三条 《管理办法》旨在对规范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规范企业在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方面进行监管,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规范企业开展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规范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举报核查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企业信息库和年度审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信息汇总工作。
第七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条件》,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 年度审查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报告中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3.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企业新增冶炼产能;
5.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
第十三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1.企业搬迁;
2.企业发生分立;
3.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第五章 整改和撤销资格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
2.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
3.经核实存在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4.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
5.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6.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7.未按要求上报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存在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停产超过1年;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1. 钢铁规范企业年度自查报告.doc
2. 钢铁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