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护集团公司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节省投资的目的,近日,集团公司下发了《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下称《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集团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该办法。该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范围内的设备(含备件、工模具)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上述单位可根据此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运营协调部备案。
《办法》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采购方式。集团公司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集团公司、项目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其中,政府核准或备案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设备采购计划报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非政府核准或备案类(集团公司审批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设备采购计划报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确定招标投标方式,并按集团公司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授权的项目单位或授权项目,按照项目单位制定的招标办法组织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生产成本类(包括备件、工模具)设备采购,由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办法组织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要求,集团公司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和集团公司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办法》还对设备采购招投标的组织机构与职责,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以及违反此《办法》的罚则等细则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