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从煤炭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制定了严格的商品煤质量指标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监管、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我省商品煤灰分指标应当满足褐煤不超过25%、其他煤种不超过40%,硫分指标应当满足褐煤不超过1.0%、其他煤种不超过1.5%,并对微量元素指标进行了限定。《办法》还规定,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0%、硫分(St,d)≥1.0%的散煤。对于远距离运输(自国内产地或进境口岸至消费地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其发热量、灰分、硫分还须满足更严格的指标要求,其中褐煤灰分不超过20%、硫分不超过0.5%。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遏制劣质煤流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我省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下一步,我局将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终端用煤质量,为改善我省乃至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