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已于近日发布,我们特地摘录了其中对价格改革的部分,以期管中窥豹今后价格改革的方向,该部分由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韩文秀撰写。
他表示,坚持把政府定价限定在必要范围内;成品油价格、天然气气源价格今后将完全由市场决定;电价方面,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全面推行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具体如下: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节选)
韩文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这指明了今后价格改革的方向,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要求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途径
《决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一个新的重大突破,无论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将这一重大判断和基本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这是因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是空洞的、一般的要求,而是要通过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市场优胜劣汰等具体途径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价格是扭曲的,资源配置就会失去正确的导向,资源配置的结构就不合理,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不高。只有当价格是合理的、有效的、灵敏的,才会引致资源配置的结构优化和效率提高。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理顺并保持合理价格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已基本确立
三十多年来,价格改革贯穿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上,根据价格改革所面对的不同形势和问题,我们曾实行“调放结合、以调为主”和“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等不同的策略和方式,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价格改革取得了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进展,基本建立了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变化较好的反映了市场供求,反过来又调节市场供求,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
(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
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更高要求相比,目前的价格形成机制还有一些不适应、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在某些领域发挥的还不充分、不平衡,特别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相对滞后,价格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难以完全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一些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因此难以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消费形成有力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政府定价范围经过多轮改革已大为缩减,但仍有减少余地,政府定价规则需要继续完善,科学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价格监管还需不断加强和改进。
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的基本思路
《决定》提出:“凡是能够由市场形成的价格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这为今后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明确了前进方向,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坚持把市场决定价格作为价格形成的常态机制、普遍机制
使市场在价格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应当贯穿于价格形成的全过程、各领域。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凡是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都要放开价格管制,放手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对那些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创造条件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坚持把政府定价限定在必要范围内
根据《价格法》,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范围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这次《决定》提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贯彻《决定》精神,要在“减”、“放”、“改”方面下工夫。“减”,就是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具体品种,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为减少政府定价创造条件。“放”,就是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于部分可以由地方政府价格部门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一步下放给地方政府价格部门,以就近管理。“改”,就是进一步改进政府定价方法,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坚持不断改进政府价格管理和监督
我们强调对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得进行不当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只能被动接受或无所作为。政府在价格行为上既要克服“越位”、“错位”,也要弥补“缺位”。要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丰富价格调控手段,健全调控预案,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要加强民生价格管理,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完善阶梯价格制度,对满足基本需求的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对非基本需求部分价格更多由市场调节。
三、深化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必须深化资源性产品、垄断行业及农产品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真正通过更加合理有效灵活的价格杠杆,优化全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一)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提高市场化程度,凡是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都要放开由市场决定和调节;暂不具备条件完全放开的,也要积极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深化成品油价格改革。经过多轮改革,我国成品油价格已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间接接轨,今后要实施好新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向最终放开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过渡。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我们已经建立了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使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和合理性明显提高,今后要落实和完善这一机制,加快理顺存量气价格。天然气气源价格应完全放开由市场决定,政府只监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深化电价改革。近年来,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但还不到位。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建立起发电售电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输配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逐步放开除居民用电、农业用电等之外的销售电价,提高销售电价的市场化程度。深化水价改革。近年来,水价改革逐步推进,但水价仍然偏低,甚至难以弥补成本。面对当前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的形势,必须下更大决心,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合理反映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体系,全面推行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二)推进交通运输价格和电信资费改革
要坚持铁路运价改革市场化取向,结合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运营,按照铁路与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国铁货运价格,分步理顺价格水平,并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深化电信资费改革。要按照扩大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规范电信资费行为,对电信增值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加强对电信资费套餐和互联网接入资费行为的监管。
(三)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要注意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统筹兼顾国内与国际、中央与地方、产区与销区、农民与消费者等多重因素和利益关系,建立健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和完善碳排放权、排污费等环保收费改革和价格形成机制,在更广范围、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