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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增年产120万吨以下煤矿审批权下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15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但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
       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但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9月14日,省政府发布了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旨在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分为前期准备、项目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4个阶段,共有38项审批事项。

在前期准备阶段,对于新建或新增年产120万吨以下的煤矿,省级不再保留开展前期工作批复事项。

项目核准阶段,安全核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再作为省级煤矿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

开工建设阶段,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将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企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完成“四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纳入煤炭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将国家核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职责由省发展改革委移交省煤炭厅。

竣工验收阶段,取消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验收、紧急避险系统验收。省级不再保留环保试生产审批。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并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联合试运转、质量标准化验收、“六个标准”(即山西办矿企业标准、管理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核查、生产要素公告纳入煤炭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对省级核准的矿井项目竣工验收,统一由省煤炭厅负责。对国家核准的矿井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规定执行。

此外,2020年前,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全省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同时停止审批年产500万吨以下的井工改露天开采项目。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建项目和目前已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的其他项目,都要按该《方案》设置的审批流程就近并入新的阶段继续审批。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事项,要密切跟踪其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及时调整省级配套事项;属于省内审批权限的事项,要严格界定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权力边界,做到放管结合、规范运作。

该《方案》还提出,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统一简化为“三证”,即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核发。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取得《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煤矿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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