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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过剩治理新政:环保标准“就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7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以前说淘汰落后产能,主要是依据高炉大小等规模指标,导致产能越淘汰越大,现在不仅严格限制新产能,对现有产能的压缩,也主要通

“以前说淘汰落后产能,主要是依据高炉大小等规模指标,导致产能越淘汰越大,现在不仅严格限制新产能,对现有产能的压缩,也主要通过能耗环保手段,如果真的能够实施到位,将不利于一些在环保投入不到位、成本因此占优势的中小民营钢企。”

唐山一家年产能规模在850万吨左右的钢厂内部管理层告诉本报记者,该公司最近几年一直关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同时却也无奈地看着其周边的钢厂产能规模在一年年地增长,而对于国务院最新印发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他终于看到了一些政策导向和措施上的变化。

国务院的《意见》指出,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

早在2011年,工信部制定的“十二五”期间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为,淘汰炼铁落后产能4800万吨,炼钢4800万吨,此次的新政意味着淘汰产能的规模又进一步加大。此外,《意见》中还明确了淘汰落后的重点区域,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

与此同时,淘汰标准也发生了变化。此前,国家对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的标准主要是以高炉容积为标准。而如今,淘汰标准则由高炉容积变为了环保标准。《意见》中指出,要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

 
关键词: 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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