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董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
董事长办公会主要对下列具体事项履行职责:听取出资人决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听取集团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融资、资产处置、资金使用、重大合同和合作协议签订及履行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以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审议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研究和部署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与落实;研究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决定董事会授权决策的有关事项;组织学习国家、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研讨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及问题。董事长办公会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行使决策权,不得越权。
在办公会的召集与表决方面,办法明确,董事长办公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人员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其他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监事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董事长办公会由董事长确定议题后,在出席会议人员超过全部出席人员半数时,方可召开。董事长办公会应对所议事项进行逐项审议,并形成会议表决结果。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每一名出席人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结果采取赞成或反对的形式,不得弃权。董事长办公会需就相关议题形成决议时,经董事长提请表决,需董事长办公会全体出席人员过半数票通过。出席人员应认真研究议题资料,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当所表决事项与出席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出席人员应当回避。
此外,办法还针对办公会决议效力、违规责任等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