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还将大力推广高性能钢铁材料全面替代低品质钢材,促进钢铁材料的产品升级和消费升级,重点在建筑、船舶、电工用钢等领域开展工作。”骆铁军表示。
淘汰与发展相结合
更加注重运用发展的办法化解过剩产能,建立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与淘汰落后的矛盾
“为了化解产能过剩,《意见》提出了许多措施,其中环保、能耗标准的提高是一大亮点。”苗长兴表示。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副司长杨铁生介绍,将通过提高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加紧制订修订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在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开展试点,探索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促进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退出的思路和措施;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运用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充分发挥法律和经济手段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淘汰落后产能将逐步从目前依设备大小而定过渡到依能耗和环保标准来定。以电解铝行业为例,如果对电解铝液交流电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00多千瓦时即大于13700千瓦时的电解铝实施上浮电价政策,加上淘汰16万安培以下产能,初步估计可使400万吨的电解铝产能逐步退出市场,该目标实现后,电解铝产能利用率有望提高到84%。《意见》明确提出,对高能耗电解铝用电价格在标准电价基础上上浮10%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淘汰落后产能。
在当前产能严重过剩的现状下,既要防止无序扩张,又要考虑地方发展经济、产业升级的需要,因此,《意见》更加注重运用发展的办法化解过剩产能,提出建立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与淘汰落后的矛盾,调动地方积极性。
“等量置换是指要上新的项目,就必须等量淘汰掉一批项目,从而保证产能总量不增加。”苗长兴透露,将尽快出台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指导各地对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完善淘汰与发展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争取更多地淘汰一批产能;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解决省区市建设项目等量或减量置换指标不足的问题。
船舶业:严控增量优化结构
“和其他产业相比,船舶工业产能过剩具有全球性、周期性和结构性特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李东介绍,当前全球造船能力达2亿载重吨左右,2012年全球新船订单仅4686万载重吨,今年1至9月新船订单8396万载重吨。专家预计,未来3年全球造船年均需求量约为7000万至9000万载重吨,全球产能过剩将超过50%,船舶企业普遍面临订单不足的局面。
我国船舶工业产能过剩主要是由“十一五”以来船舶市场的高度兴旺引发的。在总量过剩的同时,还存在结构性过剩特点,低水平、同质化的产能过多,高端产能缺乏。2012年,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订单占到了总量的60%以上;全球成交LNG船33艘,中国仅承接4艘,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国际市场份额也仅为14%。
李东表示,船舶工业将利用好当前有利于结构调整的机遇期,通过严控增量、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引导部分产能向海工装备领域转移、优化产品结构、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等措施,化解船舶工业产能过剩矛盾。
在船市兴旺时期,沿海和长江一带产生了大量投机性中小船厂,目前大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李东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金融、税收等多方面限制措施,引导技术水平低、产品竞争力差、已经长期停产的企业退出船舶行业。李东还透露,工信部正在制定《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将从生产条件、质量管理、技术研发、节能环保、安全管理等方面对造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支持优强企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善用“加减法”实现治理目标
产能过剩既反映了我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转型与增长方式转变的阶段性特征,也暴露出我国经济发展深层次、结构性的问题和矛盾。化解产能过剩要善用“加减法”,即做到控制增量与优化存量并举。
对新建设产能的控制力度要加大。应当说,在经济形势好转或投资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投资主体往往产生投资冲动,特别是在一些过热行业,容易发生投资和新产能建设扎堆的情况,有很大的盲目性。随着单纯行政性措施的削减,目前我国逐渐加大了产业准入管理的力度,但准入管理的覆盖面、管理的深度和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准入方面,要通过财税、技术等措施,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进行调控,增加产能过剩行业投资和产运销成本,减少其利润空间,从而形成对资金投向的引导和制约作用。
对当前存在的过剩产能,还应强化分类治理,促进其存量调整和优化。目前存在的过剩产能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产能虽“过剩”但未必“落后”,对这些产能应当适度给予财税支持和技改扶助,使之经过一定的改造、整治,形成有效产能或高端产能。对于应当淘汰的落后技术,以及高能耗、高污染产能,应加大退出责任、处罚力度,完善监控机制,尤其是要警惕出现退出不彻底或退出之后重复进入等问题。考虑到淘汰产能对企业的影响,应采取必要的鼓励淘汰或淘汰补偿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规模适度、有质量、有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治理过剩产能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不同地区、部门之间对控制过剩产能执行力度存在差异,个别地方存在发展观和效益观方面的短视行为,有的企业自觉性、自律性较差,对控制过剩产能认识不到位,甚至存在为求局部利益而舍弃整体利益的行为。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部门、政府与企业之间,也需要多方参与、协调一致,全力完成过剩产能治理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