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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总公司”更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2  来源:我的钢铁网  浏览次数:509
 
核心提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 2017 80号),首钢总公司由全民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 2017 80号),首钢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名称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17年5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月9日,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首钢总公司改制并更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等有关文件关于国企改革和公司制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首钢实际,首钢总公司研究制订了《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将首钢总公司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制改革既是国资监管的要求,也是首钢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推进公司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对首钢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首钢将形成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


改制后,原“首钢总公司”的全部经营业务、业务合同、资产、债权债务、账面净资产等均由“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原登记名为“首钢总公司”的商标及各类资质、证照文件等暂时延用,公司将陆续办理该等商标、资质、证照文件的更名手续。公司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不变。


围绕首钢总公司改制并更名事宜,首钢各相关单位认真梳理涉及总公司名称变更的各类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各省市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规范实施变更工作,进一步梳理、细化需要变更的事项,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稳妥、有序完成各项变更工作,确保总公司名称变更后对内外业务有序衔接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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