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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下煤炭行业经济税源分析与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4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506
 
核心提示:柳林县是煤炭大县,煤炭是柳林县域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受煤炭市场需求减弱和价格低迷,煤炭行业经济税源逐年萎缩
      柳林县是煤炭大县,煤炭是柳林县域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受煤炭市场需求减弱和价格低迷,煤炭行业经济税源逐年萎缩。面对持续下行的煤炭市场,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煤炭资源,实现柳林经济的转型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一、柳林煤炭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煤炭行业增值额明显递减,创税能力逐年减弱

    2011年-2015年全县煤炭行业工业增加值整体呈下滑趋势,从最高191.87亿元下降到57.55亿元,年均下降26%。伴随煤炭行业工业增加值的逐年下降,全县煤炭行业创税能力亦在下降:2011年-2015年五年间全县煤炭行业入库增值税从47亿元减少到10亿元,年均降幅达32%,高于全县工业增加值降幅6个百分点。煤炭行业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由95.32%下降为81%。

    (二)煤炭行业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单户税收贡献率逐年提升

    2011年-2015年,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结束,全县煤矿数量减少,大型煤矿比重增加,煤炭行业产业集中度增强。柳林县目前120万吨以上大型煤矿11座(包含坑口洗煤企业7座),年产量占全县产量的80%。五年间,单户税收贡献率逐年提升,2011年-2015年,煤炭行业单户税收贡献率从0.17%上升到0.35%,增长了0.18个百分点。

    (三)煤炭行业经济效益急剧下降,企业所得税税基逐年“收窄”

    2011年-2015年,煤炭销量、价格逐年下降。量价齐跌的大背景直接导致煤企经济效益急剧下滑。以柳林县三户企业所得税大户(兴无、金家庄、寨崖底)为例:2011年-2015年受到行业产能过剩的影响,三户企业的利润总额年均降幅分别为32.8%、121.1%、54.7%,降幅最大的金家庄煤矿从2011年15.3亿元下滑到2015年-304万元,出现了亏损,其他两户也分别以6.8亿元、14.6亿元的绝对额差从2011年的赢利大户变为2015年的微利经营,跌幅分别达80%、99.8%。企业利润空间严重缩水,经济效益大幅下滑,企业所得税严重“缩水”。

    二、当前煤炭行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经济降温,煤炭消费水平回落。统计数据显示,1994年-2015年这20多年来,我国的GDP增速由2007年的14.2%,2015年再度回落至6.9%。单位GDP能耗方面则几乎一直呈下降趋势,由1994年1.39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0.662吨标准煤/万元。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也几乎一直呈现下降趋势,由1994年的占比75%下降到2015年的64%。可见,GDP增长是支撑煤炭需求量增长的最主要因素。

    (二)资金短缺,融资十分困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为煤炭行业发展的软肋。2011年-2015年柳林煤炭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一路攀升,不断侵蚀原本狭小的利润空间。由于近几年煤炭市场需求量下降,各商业银行对全县传统产业惜贷抽贷,对企业降低授信额度,对担保企业要求提高,致使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剧。

    (三)求生存,煤企转型难。柳林作为重要的煤炭资源大县,想要根据自身特点和能力,选准、选好转型方向,要做好市场需求、技术储备、人才培养、销售网络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目前煤炭企业经营困难,企业都停留在如何维持现有的正常生产经营,探求转型发展的道路,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三、促进煤炭行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严控增量产能,化解产能过剩。加快推进结构调整,控制煤矿新建规模,建立煤矿退出机制,推动煤炭去产能、减产量,力争用3至5年时间,通过引导退出、减量重组、产能置换等方式,逐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同时煤焦企业要向煤化工产品高端化方向发展,提升煤化工新的工艺路径,延伸产业链,努力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企业利润。

    (二)大力提升金融支持。要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通过调整授信品种、延长贷款期限、借新还旧等方式,提供融资支持,为煤炭企业转型发展“雪中送炭”,提供融资渠道和平台。

    (三)维持煤炭产品的13%增值税税率。建议维持煤炭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或按“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煤炭企业,最终维持13%税负。

    (四)允许资本性巷道耗用物资进项税额和“自然成本”支出的一定比例进行抵扣。建议允许煤炭生产企业抵扣资本性巷道耗用物资的进项税额,如开拓风井井筒、井底车场、暗井和回风巷道耗用物资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允许煤炭企业的“自然成本”,即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三废一沉”治理等,比照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计算抵扣增值税。

    (五)适当降低企业资源税税负。2014年12月开始实施的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有效推进“清费立税”的同时,明显增加了企业税负。建议适当降低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比例。

    (六)加强税源管理。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的优势,加强与财政、国土资源、安监、物价、电力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采集企业的登记信息、煤炭储量、年开采量、煤炭产品价格以及缴纳增值税的变化情况等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煤炭资源的分布、开采量、销售量、库存量、资源储量、开采年限和开采企业的数量、经济类型、经营方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市场、相关税费的征管情况,推动税源管理工作科学高效开展。

    (七)提高纳税服务。深入贯彻“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煤炭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要主动深入煤炭企业,了解纳税人需求,为纳税人送政策上门,面对面宣传讲解煤炭资源税改革、固定资产抵扣等优惠政策,增强纳税服务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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