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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意义重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2  浏览次数:348
 
核心提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继民解读《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10月15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继民解读《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10月15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纲领性文件,该意见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提出了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全面细致地了解《指导意见》推出的深刻含义,《中国冶金报》记者在第一时间专访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继民。

《中国冶金报》记者:化解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为何选择钢铁行业作为工作重点?

朱继民:当前,我国钢铁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全行业盈利水平低,企业经营形势严峻,产能过剩矛盾日益突出。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有炼铁产能9亿吨,炼钢产能9.76亿吨,粗钢产能利用率仅为72%。若以产能利用率85%作为正常水平,目前非正常闲置炼钢产能即过剩产能约1亿吨。

目前,我国钢铁过剩产能的绝对数大,超过其他任何经济体,且在建产能仍然过于庞大,在建、设计和规划的钢铁项目约有炼铁产能9700万吨、炼钢产能6700万吨。如果这些产能全部建成且现有产能基本不变,我国将拥有炼铁产能10亿吨、炼钢产能10.4亿吨。

钢铁过剩产能的严重性不容低估。《指导意见》指出,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有利于钢铁行业顺应国内外经济发展新变化,满足下游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新要求;有利于行业提高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行业推动产业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区域市场的控制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行业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打造“美丽钢铁”,实现钢铁强国梦。

《中国冶金报》记者:如何判断钢铁行业处于产能过剩阶段?

朱继民:产能过剩是指某种商品的生产能力明显大于市场需求,生产能力存在不合理闲置。按照过去的看法,产能过剩表现为某种产品的生产能力超过产量、销量或社会需求量的差额。但现实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简单地把产能大于产量的差额全部视为过剩产能是不客观的,等于说只有“产能=产量”,完全没有闲置产能,才算没有产能过剩。若如此衡量,几乎没有一个竞争性行业不存在产能过剩。实践表明,存在适度的闲置产能,是保障供给的必要条件。比如,电力行业须按用电高峰时段的电力需求配备电力设施,在用电低谷时段势必有一部分产能闲置起来,否则就不能保障高峰时段的供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适度的闲置产能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创新,从而使整个行业不断进步。

闲置产能何为适度呢?这要用到“产能利用率”指标,也就是一定时期的产品产量与当期平均产能之比。不同行业,不同历史时期,正常的产能利用率有一定区别。就钢铁行业而言,按我国历史经验,产能利用率达到85%左右较为正常。也就是说存在15%左右的闲置产能是适度的,突出表现是钢铁行业平均利润率与工业行业平均数不相上下。产能利用率过高,比如超过90%,会导致钢材价格暴涨,进口钢材猛增,1993年和2003年我国曾经发生过这种现象,说明当时产能是不足的。而产能利用率低于80%,则说明产能已经存在不合理的闲置,下降到《指导意见》所说的70%左右,则说明存在严重过剩。产能存在过剩和严重过剩的突出表现是,行业平均利润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亏损面加大,直至出现全行业亏损。

 
关键词: 钢铁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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