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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年将淘汰钢铁产能240万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4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下发实施。根据实施方案,在今后两年内,新疆将淘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下发实施。根据“实施方案”,在今后两年内,新疆将淘汰落后钢铁产能240万吨,严禁建设新增产能。

“实施方案”指出,从新疆产业发展情况看,钢铁、水泥等行业已经出现阶段性、区域性过剩。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今后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通过国家财政奖励政策、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争取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50万吨、炼钢产能90万吨。据统计,去年,新疆已经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15万吨。

“实施方案”要求,钢铁产业要通过淘汰落后和联合重组,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鼓励钢铁企业跨地区联合重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级以上的高强钢筋。到2015年底以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碳钢企业的吨钢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同时,围绕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推广钢结构使用比列,在地震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和绿色建材等。

“实施方案”还建立了各地州市、各部门的分工负责机制。今后,新疆各地州市、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产能过剩行业的新增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和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且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能力要求的情况下,在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由各地州市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未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理,做好债务和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对已建成的违规产能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方案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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