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各部门的配套政策正在陆续出台。“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14个配套政策文件,涉及环保、国土资源、标准、安全、价格、财税等方面。”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副巡视员李忠娟在全国工商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2014年理事扩大会和企业交流会上透露。
钢铁固定资产投资出现负增长
李忠娟介绍,目前,各部门加强了项目核准(备案)、供地用地、环评、岸线供给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出台了项目投资、用地、环保、等量置换等方面的标准,指导各地清理整顿违规产能;要求各地对违规供地、税收优惠等行为进行清查,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钢铁、电解铝行业项目信息库和信息预警系统建设,形成部门间纵横协管。
同时,各地区也加强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落实。其中,河北省5次共拆除炼铁产能1127万吨、炼钢产能829万吨;广东省引入宝钢整合省内钢铁产能,支持广钢转型转产退出钢铁主业。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具体措施,以及支持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银监会正在指导金融机构排查信贷风险。
“目前,过剩行业盲目投资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钢铁、电解铝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出现负增长。”李忠娟说。
化解过剩政策的柔性和刚性
李忠娟表示,《指导意见》在理念上变以往的“控制”、“遏制”过剩产能为化解过剩矛盾,就是要“给出路”,其特点是:
一是化解过程更加突出发挥地方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中的作用。《指导意见》明确提到六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二是由地方政府按照要求全面清理在建违规项目,对确有必要建设、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三是将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的权责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四是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做好职工安置;五是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推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六是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创新政府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等。
二是更加突出依靠市场力量调整和优化存量产能。违规项目是指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其处理原则是放给市场、交给地方、国家监督。
李忠娟详细解释了申报相关手续的要求,即申报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和申报备案的建成违规产能,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不得建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同时满足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三是更加突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这包括创新政府管理,各部门协调配合,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营造公平环境,废除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完善市场机制,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立法,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定期发布产能利用率和利润率等预警指标,建立严重过剩产能信息系统,规范行业管理,公开投资信息;强化监督检查,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将化解产能工作列入地方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化解过剩工作将继续推向深入
李忠娟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落实过剩产能化解工作:
第一,查处典型,坚决遏制新增违规产能。相关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监管、形成合力,坚决予以制止,并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加强监管,强化环保和准入的“硬约束”。全面实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测,对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执法,公开曝光。
第三,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淘汰压产。对工艺流程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独立炼铁、炼钢等产能,纳入淘汰落后年度计划予以淘汰;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整顿市场秩序,对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筋、水泥生产企业严肃查处,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条钢”产能停止供电,坚决关闭。
第四,调整结构,消化和转移过剩产能。一是重点抓好河北、山东等地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二是提高产品应用标准,全面推广应用400MPa级以上高强钢筋。三是积极推动优势企业“走出去”,加大境外投资合作的力度,支持企业向境外转移富余产能。四是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兼并重组。
第五,管理创新,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启动钢铁、电解铝行业项目信息库建设,并将与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部门横向联动监管的合力,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投资项目实现实时监管。此外,及时面向社会发布产能利用情况预警信息,引导企业调整投资重点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