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暂行办法》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机动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公司从维修渠道为再制造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办法》提出,再制造企业应当将收购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部件用于本企业的再制造,不得进行转卖;未用于本企业再制造的部分,应作为废材料交售给冶炼或破碎企业。(经济参考网)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11日消息,为规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加快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