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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格研究:置换新规出台 鼓励钢企兼并重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1395
 
核心提示:置换新规出台 鼓励钢企兼并重组 工业和信息化部官
 
置换新规出台 鼓励钢企兼并重组

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12月16日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此次征求意见稿。兰格钢铁研究中心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此前的实施办法,其中变化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扩大。征求意见稿明确,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较之前《办法》中的环境敏感区域新增汾渭平原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同时,长三角地区在之前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省市基础上新增安徽省。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且产能置换比例高于其他地区,范围扩大意味着未来的置换中产能压缩空间更大。

二是产能置换的最低比例提高。原来《办法》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征求意见稿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可以看出,产能置换的最低比例明显提高。

据兰格钢铁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自2018年1月1日实施《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至2019年末,预计退出炼铁产能1.86亿吨,新投炼铁产能1.56亿吨,置换比例约1.19:1;退出炼钢产能1.74亿吨,新投炼钢产能1.50亿吨,置换比例约1.16:1。其中,在环境敏感区域以外地区的产能置换方案中,产能的实际减量非常小,置换比例多数仅是略高于1:1。

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大幅收紧各区域的产能置换比例,未来实际的置换比例将超过1.25:1,较前两年的置换比例显著提高。

三是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征求意见稿提出,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由此来看,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产能置换比例方面有明显倾斜,体现出对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鼓励,而之前《办法》中没有此项安排。

我国钢铁行业集中度较低,未来钢铁需求的增长空间越来越小,企业间的竞争将会加剧。近两年产能释放逐渐侵蚀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红利,行业整体利润率下滑,在今年强势上涨的铁矿石面前,行业整体的弱势地位也更加凸显。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正在加快,此次《办法》对于企业兼并重组后的产能置换实行差别化对待,目的也在于推动行业集中度的提升,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加强对战略资源的掌控。

四是建设电炉等量置换范围更加明确。产能置换中,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实施等量置换,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也实施等量置换。

在产能总体压缩的背景下,未来电炉产能占比将逐步提高。《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表明推进再生钢铁原料进口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国内废钢供应量也在逐年增长,更多的废钢供应将支持电炉钢的发展。

五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项目建成投产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核实项目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评估,可以协助地方主管部门核实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钢铁项目建设。

总体来看,新版的产能置换办法是对原办法的健全和完善,在明确提高置换比例的同时,扩大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并对实质性兼并重组、电炉短流程炼钢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产能置换比例政策,并引入第三方机构辅助评估。通过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将有利于化解行业的过剩产能,优化产能的区域布局,推进钢铁工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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