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确,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公告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公告还明确,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此次公告发布是落实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相关部署。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这一制度性安排,也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企业是重要的创新主体之一,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和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等,对于促进企业创新给予了“真金白银”的支持。
李旭红表示,此举有利于节省企业的研发成本并鼓励其开展创新活动,为我国制造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供助力,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有助于促进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应对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