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要合理划分事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环评批复是一个项目开工建设法定的、必备的前提条件。《意见》要求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即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而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依规不予审批。
加快推动“两高”行业绿色发展过程中,超低排放是无法绕过的话题。
《意见》明确表示,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是水泥行业的一场重大变革,对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火电、钢铁行业陆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等建材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占比将进一步提高。我们初步考虑,接下来,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技术、资金等条件成熟、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水泥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副司长吴险峰此前表示。
同时,业内还需清醒地认识到,超低排放改造不仅仅是末端治理设施的改造,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连续稳定超低排放并不容易,需要进行系统的升级改造,需要企业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成熟的技术研发,需要较长的改造周期。超低排放改造要重视全方面的提升,要将超低排放改造治理工程作为整体生产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等考核,同等投入、运营、维护,而不是作为“辅助设施”或“迎检设备”。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长期稳定超低排放。
此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意见》还提出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此前就有业内专家提出,当前地方上马“两高”项目冲动仍存,建议推动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与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和长期“碳中和”目标相匹配,加大源头管控力度。
而《意见》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双碳”目标下,加大能耗“双控”工作力度将成为重头戏。而碳达峰碳中和也势必促进钢铁等“两高”行业新一轮的技术结构调整,围绕碳减排碳中和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将愈加活跃,但未来的碳中和不是一个企业或集团之力能够完成的,需要借助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合力才能共同完成。
当然,若要《意见》发挥出最大作用,保障政策落地见效显得极为必要。《意见》从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两高”项目源头防控的政策保障进行了详细阐述,以此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