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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出台《中高层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0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公司职代会提出的加大中高层管理人员考核和问责力度的要求,日前,马钢公司修订并发布了《中高层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公司职代会提出的加大中高层管理人员考核和问责力度的要求,日前,马钢公司修订并发布了《中高层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在公司问责制施行两年的基础上,对原有的《马钢中高层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试行)》及12份专业问责细则进行了整合归并,使问责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得到规范与完善,为促进中高层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经营效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次修订主要对《办法》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扩大问责适用范围,不仅对安全、生产、设备、质量、环保、火灾爆炸等各类事故要进行问责,同时对业绩表现持续不能达到公司要求、执行工作任务不力、违反相关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也要进行问责,不仅对“乱作为”进行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也实施问责,问责的范围和内容更加全面;二是明确公司分管领导作为问责发起人,对属于问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由公司分管领导责成专业管理部门发起问责,确保问责的刚性和约束力;三是细化责任认定标准,做到不同专业的问责尺度相对统一,并要求专业部门在事故、事件等级认定上必须严格把关;四是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根据责任大小扣罚中高层管理责任人最高100%绩效年薪的经济处罚,还要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留用察看、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警示或行政处分,提高责任追究的震慑力;五是进一步加强问责制运行监管,明确由公司管理部门对问责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问责范围内需要问责的事故、事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起问责,或对需要问责的事故、事件避重就轻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一并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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