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要求,我厅委托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对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钢铁)实施整合搬迁绿色升级项目进行了评估,出具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评估意见。现将吉宇钢铁实施整合搬迁绿色升级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电话:0471-4826452(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