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关部门要求完善燃煤电厂安全存煤制度,降低旺季电厂存煤标准。电煤消费旺季原则上电厂存煤可用天数应保持在7-12天,用煤高峰期存煤上限不高于12天。
据悉,发改委、能源局已建立电煤保供工作专班,将实行淡旺季差别化存煤制度的电厂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确保牢牢守住电厂7天安全存煤底线。电厂运行过程中电煤库存可用天数低于7天时,立即启动重点保供机制。
两部门开展能源保供稳价工作督导
进入9月,煤炭价格持续高企。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9月上旬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焦煤(主焦煤)价格为3750元/吨,与上期价格上涨600元,涨幅19%。焦炭(二级冶金焦)价格为3619.9元/吨,与上期价格上涨376.1元,涨幅11.6%。
港口煤炭综合交易价格也仍在上涨。统计局指出,8月27日,秦皇岛港5500大卡、5000大卡、4500大卡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分别为每吨885元、798元和706元,比7月30日分别上涨40元、25元和20元。
近期,发改委、能源局联合派出督导组,赴相关重点省份和企业、港口开展能源保供稳价工作督导。
据了解,能源保供稳价督导工作以现场督导为主,重点督导有关省区、企业煤炭增产增供政策落实情况,核增和释放先进产能情况,有关项目建设投产手续办理情况,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落实情况,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煤炭生产、运输、交易、销售环节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燃煤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落实情况。
同时,督导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相关地方、企业对照国家能源保供稳价政策措施自查自纠,对落实不到位的将严格督促整改;对捏造、散布煤炭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价格行为,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努力保障能源市场平稳运行,为能源保供稳价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此外,两部门还明确,针对释放先进产能中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导工作将深入企业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放管服”各项要求,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影响产能释放的突出问题,通过采取并行办理相关手续等措施,努力增加煤炭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煤需求。
有关部门调低旺季电厂存煤标准
在近期开展能源保供稳价督导工作的同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有关部门要求完善燃煤电厂安全存煤制度,降低旺季电厂存煤标准,守牢7天存煤安全底线。电煤消费旺季原则上电厂存煤可用天数应保持在7-12天,用煤高峰期存煤上限不高于12天。
为何要调低旺季电厂存煤标准?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淡旺季差别化存煤制度,淡季鼓励多存煤,为生产企业均衡生产创造条件;旺季鼓励淡储旺用,适当减少高峰期间存煤,可以缓解电煤需求波动与煤炭均衡生产之间的矛盾,保持供需协调,促进电煤持续供应和价格稳定。
有关负责人指出,完善燃煤电厂安全存煤要求,适度调低旺季存煤标准,守牢7天存煤安全底线,对于调动盘活库存资源,稳定煤炭价格,提升能源安全供应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发改委、能源局已建立电煤保供工作专班,将实行淡旺季差别化存煤制度的电厂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确保牢牢守住电厂7天安全存煤底线。电厂运行过程中电煤库存可用天数低于7天时,立即启动重点保供机制,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将在煤源、运力等方面予以重点协调保障。
煤炭保障能力正不断提高
实际上,不仅是督导工作与建立电煤保供工作专班,发改委、能源局已经为能源保供稳价开展了多项工作。
9月初,国家发改委、陕西省发改委在监测到榆林煤炭交易中心发布煤价不实信息后,立即责成榆林市进行调查,对榆林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发改委在9月7日发布消息称,将持续加强信息监测,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煤炭保供稳价工作,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9月13日,发改委发布消息称,近日,发改委要求推动煤炭中长期合同对发电供热企业直保并全覆盖,确保发电供热用煤需要,守住民生用煤底线;发电供热企业和煤炭企业在今年已签订中长期合同基础上,再签订一批中长期合同,将发电供热企业中长期合同占年度用煤量的比重提高到100%。
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指出表示,这项举措既坚守民生用煤底线,又充分发挥煤炭中长期合同保供稳价的“压舱石”作用,有效降低社会用煤成本。有关负责人也指出,随着中长期合同等稳定煤炭供应和价格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煤炭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9月17日,能源局组织召开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强调,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把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作为当前首要任务盯紧抓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力以赴抓好煤炭增产保供,优先保障发电供热和民生用煤,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在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炭供应能力不断提高。据统计局数据,8月原煤生产由降转升。8月份生产原煤3.4亿吨,同比增速由上月下降3.3%转为增长0.8%,比2019年同期增长0.7%,两年平均增长0.3%,日均产量1081万吨。进口煤炭2805万吨,同比增长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