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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钢铁高质量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5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539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战略规划协同机制等10个方面提出38项具体措施,解决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治理方式等困难和挑战,努力实现新形势下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意见》是“十四五”及较长一段时期促进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纲领性文件,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钢铁行业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大户,目前正处于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期和窗口期,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将对钢铁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笔者结合钢铁行业,以下就《意见》内涵和要点进行解读分析,供探讨和参考。

一、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正当其时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双碳工作和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意见》针对新形势,制定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正当其时,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能源战略和规划实施协同推进

《意见》通过完善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实施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全国“一盘棋”新局面。

一是强化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引导约束作用。以国家能源战略为导向,在地区能源规划制定中强化国家能源规划的统领作用,明确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目标和任务,加强各能源品种、产业链、区域间的协同互济。

二是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监测评价机制。通过能耗强度、能源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碳排放系数等指标,评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际效果,强化相关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三是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组织协调机制。由国家能源委员会统筹协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战略、发展规划、行动方案和政策体系等,协调开展跨省跨区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建设,加强能源领域规划、重大工程与国土空间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衔接。

(二)消费端引导绿色能源消费升级

《意见》通过完善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助推绿色能源消费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主要措施包括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双碳目标任务的衔接,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健全地方用能预算管理制度,探索能耗产出效益评价等,同时加快建设全国碳交易市场、用能权交易市场和绿色电力交易市场。

二是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主要措施包括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建立电能替代推广机制,完善和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绿色能源和采购绿色产品及服务,采用先进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开展高水平绿色能源消费示范建设、倡导全社会节能等。

三是完善工业领域绿色能源消费支持政策。主要措施包括引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率先形成低碳、零碳能源消费模式;鼓励建设绿色用能产业园区和企业,发展工业绿色微电网,支持在自有场所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建设分布式清洁能源和智慧能源系统,对余热余压余气等综合利用发电减免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支持自发自用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鼓励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鼓励产业园区或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鼓励新兴重点用能领域以绿色能源为主满足用能需求并对余热余压余气等进行充分利用。

(三)生产端以绿色低碳开发为导向

《意见》通过建立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促进清洁低碳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给和开发利用。

一是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主要措施包括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对区域内现有煤电机组进行升级改造,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形成优先通过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渐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鼓励各地区建设多能互补、就近平衡、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新型能源系统。

二是建立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管理机制。主要措施包括围绕做好双碳工作,统筹考虑清洁低碳能源开发以及能源输送、储存等基础设施用地用海需求;完善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分类指导政策,调整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用地用海要求。

三是完善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机制。主要措施包括完善煤炭清洁开发利用政策,加大煤矿“上大压小、增优汰劣”力度,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完善煤电清洁高效转型政策,统筹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完善油气清洁高效利用机制。

(四)输送端建设新型电力运行系统

《意见》通过完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行机制,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

一是加强新型电力系统顶层设计。主要措施包括制定适应新能源电力发展需要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对现有电力系统进行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性评估,在电网架构、电源结构、源网荷储协调、数字化智能化运行控制等方面提升技术和优化系统。

二是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局域深度利用和广域输送的电网体系。主要措施包括整体优化输电网络和电力系统运行,提升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通过电源配置和运行优化调整尽可能增加存量输电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明确最低比重指标并进行考核;推动跨区域可再生能源统筹配置、调节、消纳。

三是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电力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等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

此外,《意见》通过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安全保供体系、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科技创新体系、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政金融政策保障机制、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国际合作、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治理机制等政策措施,全方位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钢铁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

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钢铁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促进钢铁行业优化能源结构

《意见》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顶层设计端、生产端、消费端、输送端等方面提出全方位政策措施,为钢铁行业优化能源结构创造良好条件。一是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双碳目标任务的衔接,避免了能耗双控“一刀切”模式对钢铁企业发展的限制。二是引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率先形成低碳、零碳能源消费模式,有利于钢铁企业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例,实现减污降碳。三是建立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结合资源禀赋、土地用途、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为钢铁企业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产业,实现能源结构优化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二)拓展能源行业用钢市场空间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和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为钢铁行业拓展能源用钢市场,实现产品升级提供广阔空间。一是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钢方面,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将带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钢需求,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等新能源用钢需求将持续增长;特高压输电、微电网和农村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将带动新型电力系统用钢需求。二是协同创新方面,钢铁行业将先期介入能源领域相关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等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实施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研究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实现钢铁产品和服务升级。

(三)加强产业耦合助力绿色低碳

《意见》支持工业企业在自有场所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建设分布式清洁能源和智慧能源系统,对余热余压余气等综合利用发电减免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支持自发自用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鼓励产业园区或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鼓励各类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支持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发电等用户侧可调节资源,以及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系统运行调节。上述措施将加强钢铁与能源产业耦合,相互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四)深化能源与钢铁国际合作

《意见》提出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国际合作。一是“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方面,钢铁作为能源产业链下游行业,探索建立协同发展合作机制,实现清洁低碳能源领域对外投资与钢铁国际产能合作有机结合,推动建设能源、钢铁国际合作最佳实践项目。二是借助全球能源治理中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合作模式,结合钢铁国际产能合作,开展政策、规划、标准对接和人才交流,传播中国能源、钢铁绿色低碳理念和标准。三是钢铁企业可择机参与国际低碳能源技术创新合作,促进清洁低碳、脱碳无碳领域联合攻关创新与示范应用。

三、思考与建议

“十四五”期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对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钢铁企业要充分认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对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意义,以及能耗双控和清洁能源替代的常态化趋势和新发展机遇,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适应,提前谋划布局,努力作出贡献。

地方政府层面,一是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能源规划。充分领会和理解《意见》内涵,结合国家能源规划部署和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能源规划,明确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目标和任务,在规划编制及实施中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区域间的协同互济,从地方顶层设计方面实现利益均衡并开拓发展空间。二是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充分考虑企业差异,优化能耗双控目标,对钢铁企业绿色能源消费提供支持,避免出现新的“一刀切”。三是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在地区能源规划、产业布局、绿色低碳、重大项目和工程的政策符合性、能效水平、环保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价,并根据《意见》要求对相关规划更新完善。

钢铁企业层面,一是要制定企业能效提升专项规划。结合《意见》和相关政策,及时调整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企业“十四五”能效提升专项规划,降低能源消费强度。二是及时调整双碳规划和实施方案。根据企业所在地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政策,及时调整双碳规划和实施方案,务实推进双碳目标实现。三是抓住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机遇。积极参与新能源建设投资和国际合作,实现产业耦合发展,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同时,钢铁企业要抓住新能源发展带来的钢铁市场机遇,从需求端出发,加强新材料协同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升既有材料的综合性能,不断降低新能源用钢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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