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排污权确权。率先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确权,适时对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等进行确权。以排污许可为基础,坚持核算方法统一、审核原则统一,严格排污单位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核定的确权程序,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确权台账。制发排污权确权凭证,作为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污染减排和建设项目替代指标的依据。同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确权量和交易信息等。根据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以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每5年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确权一次。
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闲置排污权,建设项目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无偿取得的,市级政府无偿收回建立储备,有偿取得的,市级政府有偿回购建立储备。政府储备排污权实行省、市两级管理,政府储备排污权分别在行政区域内统筹使用。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台账,规范出让使用审查,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对排污单位无偿获得的排污权,实行分级征收有偿使用费。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由省级征收,其他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分别由市、县级征收。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期满后,按照排污权确权程序重新核定,并缴纳有偿使用费。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排污单位间开展排污权交易,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或电子竞价等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依托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平台,细化交易规则,规范竞价流程,提供交易服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须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总量控制要求,并通过交易取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确保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来源可追溯、可监管,工业污染源与农业污染源不得交易。支持排污权跨区域流转。
强化排污权监管。排污单位完成排污权交易后,要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载明交易信息,推动环评审批、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变更的有效衔接。排污权政府储备出让或回购后,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变更政府储备排污权台账。强化排污权使用核查,依法查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确权量的违法行为。
深化排污权交易。开展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排污权交易可行性研究论证,探索制定交易基准价格,适时纳入交易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服务,大力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开展排污权租赁试点,盘活排污单位闲置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