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金融及相关概念的定义
(一)碳金融定义
基于《京都议定书》,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在2006年碳金融发展年度报告(Carbon Finance Unit Annual Report 2006)中首次界定了碳金融的含义,即“以购买减排量的方式为产生或者能够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提供的资源。”从国内外相关文献看,碳金融是为减缓气候变化而开展的投融资活动,具体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交易、产生碳排放权的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项目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活动。
(二)气候金融、碳交易与碳金融的关系
1. 气候金融与碳金融:依循世界银行的界定,气候金融是指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开展的投融资活动,并认为气候金融的任务是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进行投融资。从气候金融和碳金融的定义可知,碳金融是气候金融的一部分,两者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 碳交易与碳金融: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统称。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其目标是利用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实现全社会减碳成效的最大化。
碳金融与碳交易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碳交易是碳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一般来说,只有碳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拥有一定的合格主体和健康的风险管控机制后,碳金融市场才得以发展。碳金融是碳交易发展的助推剂,碳交易的发展离不开碳金融的支持。排放企业通过碳金融市场,利用融资功能推进减碳技术的应用,达到碳交易控制排放总量的目的。
二、碳金融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特点
与其他金融活动相比,碳金融具有以下四点特性:
1. 公益性:碳金融市场的功能是为了维护气候公共利益,而非追求经济效益。
2. 专业性:碳金融要求从事机构、个人具有传统金融之外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包括碳排放配额总量目标的确定、配额的初始分配、配额管理,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核证等。
3. 跨行业性:碳金融市场的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排放企业(单位)、交易机构、核查机构、监测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碳金融产品具有多样性,包括碳现货、碳期货、碳期权、碳保险、碳证券、碳合约、碳基金、碳排放配额和信用等,几乎囊括了所有的金融产品形式。
4. 国家干预性:碳金融市场自创建到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在其运行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2)碳金融初级市场的产品、碳排放配额和信用由政府界定并分配;
(3)其核心主体、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让(单位)由政府确定;
(4)其服务主体、碳排放权交易咨询机沟、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机构由政府认定并授予资格。
(二)碳金融主要风险
1. 政治风险:由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冲突,碳金融市场面临流动性风险,进而在较长一段时间影响碳配额、监管、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此外,国家的政局动荡也会极大加速碳金融风险的传导和形成。
2. 政策风险:碳金融作为一类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标的物进行交易,由国际及本国的政策决定其市场稀缺性和价值性,因此政策是否稳定对其至关重要。而且,由于投资交易过程复杂、运作周期漫长、中间过程涉及的国家及企业很多,每一环节政策的变动均可能对后续环节造成影响,进而降低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和投资回报率。
3. 市场风险:现有的碳金融体系结构较为单一,产品种类仍处于不断丰富的阶段,风险防控体系在市场经济的瞬息变化中很难应对自如,不仅存在成本过高的风险,还会造成碳价的异常波动,降低企业流动性。
4. 投资风险:市场买卖双方对复杂的碳金融市场的具体规则可能存在盲点,使得投资商的潜在风险加大。此外,碳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造成碳金融市场的价格扭曲,加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应对上述碳金融市场的各类风险,具体的防范措施简要包括:稳定碳配额市场、规范碳排放权、完善碳保障体系、探索碳监管模式。
三、中国碳金融市场现状
(一)碳市场发展概况
2011年中国碳市场试点工作启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成为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2016年底,四川与福建的碳市场也正式开业,中国试点地区增加至9个。为了满足多样化的市场交易需求,试点地区进行了碳债券、碳基金、绿色结构存款、碳配额场外掉期、借碳交易、碳配额远期等创新实践。以绿色债券市场为例,自2016年启动以来,其年发行规模保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2018年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绿色债券来源国,2021年绿色债券市场又出现明显扩容,2021年发行量达到6110亿元。从存量上来看,也呈现年度上升的趋势,截止2022年4月末,绿色债券存量已经达到1.25万亿元。《中国碳中和债发展报告2021》显示,到2021年9月末,碳中和债累计发行192只,募集规模达1904.72亿元。2017年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正式启动建设,并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
(二)碳金融主要产品分类
随着中国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涌现出多种碳金融创新产品。目前,全国碳市场还是一个现货市场,虽然北京、深圳、上海等多个地方碳市场试行了包括碳资产售出回购、碳资产质抵押贷款、碳债券、碳基金等创新型金融产品,但产品数量不多,交易规模较小,制度也仍不规范,相比欧盟更为成熟的、以衍生品交易为主的交易市场仍有丰富其多元化的发展空间。
在此背景下,2022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金融行业标准(JR/T0244—2022),公布日即生效。《碳金融产品》在碳金融产品分类的基础上,给出了具体的碳金融产品实施要求,不仅为未来一系列碳金融领域细则的出台搭建了具有一般适用性的指导框架,也为未来在碳市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借贷、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做好技术准备。作为推荐性行业指导标准,文件在碳金融产品分类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碳金融产品实施要求。既遵循了标准化、国际化的原则,又充分考虑到不同机构在实施应用过程中的差异性、复杂性,力求对机构在开发、实施碳金融产品过程中提出要求,同时为碳金融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1. 碳金融产品有哪些?
3大类、12种产品,及6种产品实施要求。《碳金融产品》正文包括碳市场产品分类和碳金融产品实施要求两方面内容,界定3大类12种产品和其中6种产品的实施流程,并明确2大类实施主体,明确了更多非企业特别是碳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的参与。
金融产品分类:
1)碳市场融资工具,包括碳债券、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资产回购、碳资产托管等;
2)碳市场交易工具,包括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碳借贷等;
3)碳市场支持工具,包含碳指数、碳保险、碳基金等。
实施要求方面,文件对6种产品的实施流程做出规定,包括:
碳市场融资工具中的1)碳资产抵质押融资、2)碳资产回购、3)碳资产托管;
碳市场交易工具下的4)碳远期和5)碳借贷;
碳市场支持工具下的6)碳保险。
实施主体方面,形成了包括合法持有碳资产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及提供碳金融产品服务的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清算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
图1 《碳金融产品》对金融产品类别的划分
2. 中国主要碳金融产品及定义
碳货币:以碳信用为本位的货币形式,碳币值代表国际碳市场上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物排放权的价值。实际碳排放额度与分配指标的差额乘以碳市场的交易价格,构成一个时期内一国或一地的碳货币总量。在“碳货币体系”下,除一国的经济实力和黄金储备外,碳排放权额度将成为影响货币地位和币值的决定性因素。
碳期货:以碳排放权配额及项目减排量等现货合约为标的物的合约,能够解决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引导碳现货价格,有效规避交易风险。
碳期权:在碳期货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碳金融衍生品,是指交易双方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碳标的的权利。碳期权的交易方向取决于购买者对于碳排放权价格走势的判断。与碳期货一样,碳期权可以帮助买方规避碳价波动所带来的不利风险,具备一定的套期保值功能。
碳基金:碳汇基金的简称。国际上通常指“清洁发展机制”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专门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世界银行型基金;二是国家主权基金;三是政府多边合作型基金;四是金融机构设立的盈利型基金;五是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碳基金;六是私募碳基金。碳基金的投向可以有三个目标:一是促进低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二是加快技术商业化;三是低碳发展的孵化器。中国碳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按企业模式运作。
碳远期:国际市场上进行CER交易的最常见和成熟的交易方式之一,买卖双方以合约的方式,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以确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配额或项目减排量。碳远期的意义在于保值,帮助碳排放权买卖双方提前锁定碳收益或碳成本。
碳掉期: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双方以固定价格确定交易,并约定未来某个时间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完成与固定价交易对应的反向交易,最终只需对两次交易的差价进行现金结算。目前中国的碳掉期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控排企业在当期卖出碳配额,换取远期交付的等量CCER和现金;二是由项目业主在当期出售CCER,换取远期交付的不等量碳配额。
碳指数交易产品:即基于碳指数开发的交易产品。
碳资产证券化:碳配额及减排项目的未来收益权,都可以作为支持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债券型证券化即碳债券。
碳质押:以碳配额或项目减排量等碳资产作为担保进行的债务融资。
碳回购:重点排放单位或其它配额持有者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他机构交易参与人出售配额,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售配额,从而获得短期资金融通的碳融资工具。
碳托管:一方为了保值增值,将其持有的碳资产委托给专业碳资产管理机构集中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活动,碳托管实际上是一种融碳工具。
借碳交易: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出方借入配额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待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配额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
碳指数:既是碳市场重要的观察工具,也是开发碳指数交易产品的基础。目前中国有中碳指数为碳市场投资者和研究机构分析、判断碳市场动态及大势走向提供基础信息。
碳保险:为了规避减排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确保项目减排量按期足额交付的担保工具。它可以降低项目双方的投资风险或违约风险,确保项目投资和交易行为顺利进行。
表1 《碳金融产品》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中融资工具和实施流程的对比
四、碳金融产品标准化的意义
第一,《碳金融产品》为碳金融产品提供规范,有利于促进各类碳金融产品有序发展。2021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首批绿色金融标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填补了绿色金融领域行业标准的空白,明确基于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与泛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相比,《碳金融产品》更为详细、准确、规范的给出了碳金融产品分类以及具体金融产品的实施要求。融资工具方面,首次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将碳资产托管纳入融资工具,有利于推动碳资产管理的集中化与专业化;交易工具方面,明确提出“有序发展碳交易衍生工具”,碳期货、期权等品种的引入有利于形成连续、公开、反映供求的价格预期,便于市场参与者对碳资产进行跨期配置。支持工具方面,碳指数直接反映了市场整体状况,碳保险可以规避减排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确保项目减排量按期足额交付,降低项目双方的投资风险或违约风险,确保项目投资和交易行为顺利进行,提供风险分散方面的支撑。明确支持工具产品也有益于信息服务和保险行业等更多主体积极参与,提高市场活跃度。
第二,标准先行,为将金融机构作为碳市场交易主体做好技术准备。《碳金融产品》将金融机构与控排企业并列,在规范上允许金融机构在发挥市场中介功能的基础上,也能够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融资工具交易,还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发挥碳市场融资工具准入规定方面的约束作用。我们认为技术性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为未来引入金融机构作为碳市场交易主体奠定了技术基础。
第三,或为其他排放权和资源使用权的市场机制建设提供设施共享等可行性参考。除碳排放权外,进一步发展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更多类别环境权益交易也是发挥环境经济手段实现综合污染物总量控排的必然需要。《碳金融产品》是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及其实施流程的规范,可以为其他排放权市场建设提供参考。同时,碳交易市场方面的实践能够首先完成相关机构主体的厘定,并整合注册登记系统、交易所等基础设施,为以后不同排放权交易品种间企业环境信息、交易记录、额度监控等方面的共建共享提供支持。完善多层次、跨行业的泛绿色金融市场,也将为构建中国绿色交易的MRV体系(可测量、可核查、可报告)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