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7章、34条,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新建、改扩建、现有在建的煤炭洗选项目以及主要洗选工艺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办法》明确,对于煤矿配套洗选项目,鼓励煤矿建设配套洗选煤厂,不需要减量置换。
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新建、改扩建配套洗选项目洗选能力原则上与煤矿生产能力相同,同一区域、同一主体单位的多座煤矿可在合适位置建设群矿型洗选项目;
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优先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或在合适位置建设群矿型洗选项目,群矿型洗选项目洗选能力应达到180万吨/年及以上;
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因所属主体不同,与周边煤矿相距较远等原因不能建设群矿型洗选项目的,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可配套建设与煤矿生产能力相同的选煤厂。
对于新建、改扩建社会独立洗选项目应有稳定煤源,且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新增产能的200%。
《办法》指出,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含政府规划迁建)、改扩建、需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备案,山西省能源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联合试运转、竣工等基本信息,企业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对提供虚假项目备案信息的等情况,相关信息将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