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权转让后,鞍钢集团持有凌钢集团 49%股权,朝阳市国资委持有凌钢集团 41%股权,辽宁省财政厅持有凌钢集团 10%股权,辽宁省财政厅将对应表决权委托朝阳市国资委行使。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凌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朝阳市国资委。
公告原文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后,鞍钢集团持有凌钢集团 49%股权,朝阳市国资委持有凌钢集团 41%股权,辽宁省财政厅持有凌钢集团 10%股权,辽宁省财政厅将对应表决权委托朝阳市国资委行使。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凌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朝阳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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