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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3  浏览次数:341
 
核心提示: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唐山市政府9月30日下发通告,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0,-1554.00,-100.00%)。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唐山市政府9月30日下发通告,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0,-1554.00,-100.00%)。

  通告要求,全市各煤炭(焦炭)经销、使用单位,特别是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的相关单位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具体实施标准为:各类煤炭、焦炭经营和使用单位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燃煤及制品(包括原料煤、动力煤、燃料煤、型煤等)和焦炭;市区范围内的电力企业取暖期内禁止使用硫分超过0.8%、灰分超过16%的燃煤,取暖期外严格执行环评批复的煤质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将对经销、使用煤炭(焦炭)单位的煤质进行定期检查。市发改部门将对煤炭(焦炭)经销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招标确定并公布合规煤炭(焦炭)经销单位名单。

  对违反规定经销、使用超标煤炭(焦炭)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将定期向社会通报,并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中“加收一至三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可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折合成处罚当量,按购买或使用超标煤炭、焦炭累计量,分别处以50元/吨、100元/吨的累计罚款。

  市发改部门对违规煤炭(焦炭)经销单位和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堆场的煤炭(焦炭)经销单位依法取消经营资质。市工商部门对无照煤炭(焦炭)经营场点及时进行查处,及时为被取消煤炭(焦炭)经营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经营项目或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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