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缩

冶金信息装备网

  • 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4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电话:0311-88357930
当前位置1: 首页 » 新闻资讯 » 产业政策 » 正文

两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5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530
 
核心提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5月9日

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根据《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3〕45号)有关要求,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奖励,现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奖励主体

在广东省内各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二、奖励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1. 对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2. 对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5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上述投资奖励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实施方案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实施方案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对经我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及注册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5市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实施方案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

三、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部分地级以上市财政共同承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以实际发生项目编列项目库后据实兑付。其中,深圳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2:8比例分担,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5:5比例分担,其余地市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全额保障。

四、认定要求

(一)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二)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每年按国家最新发布标准予以调整。

(三)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或其后续相关修订文件规定,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四)同一外商投资者在我省多个地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家企业均可作为单个奖励主体适用上述奖励标准。

(五)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奖励方向的企业,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六)申报奖励的企业需合法合规经营,自2023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五、实施期限

(一)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3-2027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或延续期限。

(二)本实施方案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 电子期刊 会员服务 版权声明 冀ICP备1301601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