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监察办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升级、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促进工业节能降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0号)和《关于下达2024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147号)要求,省工信厅拟于近期开展2024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经统筹考虑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和监察内容等,确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总量为70户(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安排
(一)实施监察单位
本年度监察工作由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具体核查规程、时间及其它要求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另行通知。
(二)复核整改
企业若对监察结果有异议,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照监察工作管理权限,由各级工信部门安排复核。监察结果未达标的企业,要及时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按照《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总结上报
按照要求,现场监察应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监察结束后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将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总结、实际监察企业名单、监察结果、有关表格汇总等)书面及电子版,一式三份报送省工信厅(循环经济发展处)。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压实主体责任,协调配合好监察工作,推动完成“十四五”工业节能目标。
(二)被监察企业须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完成自查.编制自查报告,并积极配合现场监察,对被监察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廉洁意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专项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依据合法、程序规范、结果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