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方案》共七章、二十一条。
(一)发展目标。到2026年,进一步强化深圳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创业投资优势,基本建成市场经济水平高、开放创新能力强,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资本市场,成为联通港澳的创新资本集聚地和耐心资本、大胆资本发展高地。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力争形成万亿级政府投资基金群、千亿级“20+8”产业基金群,百亿级天使母基金和种子基金群;全面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力争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基金超过1万家;全面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建成香蜜湖、深圳湾、前海湾、光明科学城等创投生态示范集聚区,提供不少于500万平方米产业空间载体和配套设施,创投生态氛围及营商环境国内领先。
(二)主要措施
一是优化提升深圳市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引领发展“大胆资本”。加快壮大深圳市“20+8”产业集群基金体系,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升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能,支持国资基金大胆试错,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鼓励国内外优质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深圳市“20+8”产业集群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引导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产业资本参与深圳市“20+8”产业集群子基金;试行财政专项资金“补改投”,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首次提出分类研究降低子基金返投认定和要求,对于种子和天使等初早期基金,探索取消返投时序进度、资金规模等要求;整体构建投资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实行差异化考核监督制度,区分基金属性,提升投资积极性。
二是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资管机构参与创投,培育壮大“耐心资本”。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扩展至深圳市为契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创投基金。推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在深圳市设立千亿级基金,主要投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支持投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发行5—10年中长期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三是依托前海合作区、河套合作区平台政策优势,吸引集聚“国际资本”。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拓宽试点投资范围,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支持香港私募股权基金(LPF)直接申请在前海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在河套共同设立创投基金。创投从业的香港居民依法依规享受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免征政策,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依法依规享受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政策。推动深圳市大中型银行机构与其集团旗下的香港创业投资机构联动,通过“深圳商行+香港投行”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是突出深圳市产业龙头、上市公司集聚优势,大力发展“产业资本”。推动深圳市产业链主企业、大型科技企业和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参与上下游协同创新;探索设立面向CVC机构的专业化母基金,联合产业龙头、上市公司等共同出资设立一批“链主”基金,推动重点产业“补链强链延链”。支持市区国有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上市公司、“20+8”产业链主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分期支付交易对价、分期配套融资,围绕本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产业并购投资,或开展基于转型升级等目标的跨行业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未盈利资产收购。
五是充分发挥深交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打通创投行业“循环梗阻”。将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纳入后备上市企业库,形成分层分类分梯队的上市资源库。用好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落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股份减持和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加快实施“星耀鹏城行动”计划,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上市培育品牌工程。争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落地,充分发挥深交所科交中心枢纽作用,形成“技术产权交易+股权投资对接+份额转让退出”三位一体的全链条服务体系,助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衔接贯通。支持深交所试点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支付工具。支持将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
六是用好首批综合改革试点创投领域改革成果,提供行业发展“最优服务”。完善属地私募创投会商服务,建立会商线上“一网通办”平台,新设立(迁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基金通过“好人举手”平台上传申请材料,相关办理流程可随时随地线上查询办理。行业自律组织协助各区建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基金新设(迁入)的服务窗口,公布办理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等准备事项开展对接辅导。对符合要求的新设(迁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新设(迁入)创业投资基金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持续深入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允许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