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要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同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意见要求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意见提出,要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包括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
意见强调,要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