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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8  浏览次数:568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和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需由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畴。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绩效评级,差异管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环境绩效评级,严格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企业深度治理和节能改造,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夯实应急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完善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度。

明确分工,强化落实。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责任落实,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监测预报组、专家组、督导检查组和新闻宣传组。(指挥部成员名单、各单位职责见附件1)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负责协调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公安和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按照《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编制各级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实施。

(四)监测预报组。

由河北省邯郸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五)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六)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推进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移交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七)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倡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负责组织、督导文化广电部门和报社等媒体、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

三、监测会商

(一)监测。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会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组、专家组进行联合会商,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会商报告,提出应对建议。重污染天气和秋冬季期间每日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的天数作为各级预警启动基本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300日均值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7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政府组织发布全市预警信息;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应急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批,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解除通知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批。预警发布与解除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全省发布区域预警时,实际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的,经请示省大气办同意后,可根据实际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实际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的,原则上按照省区域预警级别发布预警,特殊情况下经省大气办同意,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预警级别。

五、绩效评级

依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相关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迅速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未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实际制定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经省大气办同意后印发实施。绩效评级可采取聘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多种形式,评级结果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六、减排清单编制

(一)减排基数。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二)减排比例。

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 SO2 和NOx 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前提下,可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各县(市、区)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四)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河北省十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的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长期停产企业在清单中明确,不纳入减排量核算。应急减排清单每年进行修订。

(五)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严格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绩效等级、是否在工业园区、运输方式、运输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新增信息;对涉及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统一管理的同时,应单独填报清单,明确供暖户数、面积、温度以及替代方案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填报。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减排量等信息。

(六)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各企业要根据“一厂一策”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公示牌,并在备案系统中下载二维码印制在“公示牌”上,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 3 批。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七、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钢铁、焦化、水泥、矿山、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不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不超过10辆)的企业和单位应合理安排运输,减少或停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4)预警期间,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不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不超过10辆)的企业和单位应合理安排运输,减少或停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4)预警期间,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4)预警期间,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四)临时管控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如所采取的减排措施不能有效缓解重污染天气过程,经市政府批准,可临时采取停产、轮流停产、降低生产负荷、提高减排措施执行级别、降低排放限值(因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工业企业)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补充说明。

1.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未按要求纳入的企业,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产减排。未按要求完成提标改造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减排。

2.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内现有的高污染企业,化工园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已明确的退城企业,未实现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的企业,非采暖燃煤锅炉(不含65蒸吨及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低氮改造的非采暖燃气锅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物质锅炉等优先纳入重点应急管控范围。

3.钢铁(高炉)、炭素(焙烧)、石灰窑等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工序,结合上年度秋冬季预警情况、气象部门气象条件预测情况等数据,确定集中生产调控时间,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焦化、玻璃、化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实施减排。

4.对单个企业同类型生产线或设备多、生产规模和污染物排放量小、治理水平差别不大,但区域企业数量多、整体排放总量相对较大的行业企业(产业集群),按照行业核定总体减排量,通过各企业同类型生产线或设备等比例停产实施减排。

5.对国家和省未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业,根据行业特点、排放水平、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情况,以及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各县(市、区)对辖区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涉气工序采取季节性调控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对群众生活造成影响。

6.煤炭、铁矿等涉及井下开采作业的企业,井下作业不再纳入应急减排范围,通过管控运输(铁运除外)实现减排。

7.化工、制药加工等行业执行停限产措施时,为保证管道温度和压力,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配套的工业锅炉可低负荷运行,保温保压,并确保锅炉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8.承担居民供暖、供气及保障下游企业基本用气安全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组织行业专家根据承担民生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市政府批准并备案。

9.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露天搅拌已作为常态化措施,不再列入应急管控范围。

10.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常态化限行措施除外)。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消防、急救、应急、抢险(抢修)、环境执法(监测)、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园林、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公交、客运、出租(不含租赁车辆)、通勤班车、校车、外埠车辆(邯郸本地驾驶员驾驶的除外)、殡仪馆的殡葬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不限行的车辆应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喷涂相应标识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可视情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减少私家车使用。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八、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建立正面鼓励清单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

(一)工业企业。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绩效评级为A级工业企业、新兴战略产业企业、行业标杆企业和环保“领跑者”企业,在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再实行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对有外贸订单等特殊要求的企业,重点行业企业在订单时限完成任务量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非重点行业企业在满足应急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执行差异化管控,不减排或部分重点涉气工序减排。此类企业清单由市商务部门把关确定。

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涉及参与协同处置的水泥企业,有多条具备处置资质生产线的,统筹承担任务量集中处理,避免故意分散处置任务。涉及居民供暖的钢铁、焦化、水泥等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实施“以热定产”,要全面核准住户、核查供热面积,逐一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避免借民生保障逃避应急减排。

对于上述工业企业和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保障类企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 B 级绩效分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企业,应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外贸订单企业和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外贸订单和与保障任务有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原则上避免对其他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难以满足减排比例时,可对协同处置固废危废、垃圾发电(存贮空间允许情况下),以及小微涉气企业适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二)重点建设项目。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其它地面绿化或者覆盖>、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自觉接受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此类建设项目名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市政府批准。

市建设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建筑工程项目《重污染天气差别化施工管控方案》,并指导项目建设方制定“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三)运输保障及管控。

货运车辆禁限行范围内,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定生产负荷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顺畅运抵。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差别化运输管控方案》。对钢铁、焦化、电力、水泥、建材、洗煤、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根据应急减排措施及核定的企业生产负荷逐企核定汽运数量。

(四)审核上报。

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大气办,省大气办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大气办备案。

(五)具体要求。

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制定“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并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于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等为由规避应急减排要求;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9月底前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省大气办备案。

九、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次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上报本次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和建设项目措施落实情况等。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在5月底前函告省大气办。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十、责任追究

(一)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并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各项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组织管理,督导各项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级别调整。

所有涉气企业,特别是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一经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调整该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减排比例,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

(三)依法处罚。

对未执行应急减排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2款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处罚标准予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停产整顿。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气企业,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治理。

(四)考核问责。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应急方案制定和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清单外企业照常生产等,每发现一起算一个问题,纳入量化问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从严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十一、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二)物资保障。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安全保障。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应积极配合重污染天气应急主管部门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在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前提下,实现有效减排。

(四)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五)督导保障。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开展“双随机”“回头看”等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生态环境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对评价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进行复核,发现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立即降级处理。

(六)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完善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八)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九)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手机短信仅限于发布车辆限行通知)等渠道,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予以追究。

十二、预案管理

(一)预案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完善预案体系,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要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主管部门备案。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向所在地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案演练。

市级每年结合秋、冬季第1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减排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整改完善。

十三、附则

(一)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二)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工业企业减排清单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新建、新近完成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涉气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增补或调整申请,及时纳入或调整。

(三)应急预案(含减排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9日印发的《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邯政字〔2018〕88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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