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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钢铁关于对第二炼钢厂“5.18”火灾事故的情况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6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公司各单位: 2015年5月18日凌晨2时40分许,第二炼钢厂上料坑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大倾角皮带及附属设施烧毁。现将具体情况通报
公司各单位:

2015年5月18日凌晨2时40分许,第二炼钢厂上料坑口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大倾角皮带及附属设施烧毁。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5年5月17日22时55分,第二炼钢厂大倾角上料皮带输送机在上完料后,运行车间汽化工段上料工刘小林操作皮带输送机将设备停止运行。

18日凌晨2时左右,D12天车操作工杜强在钢包准备工于胜利的指挥下,将装满钢渣的渣盘从西装包区吊至出渣线平板车上,在吊运过程时,起重工杜强发现钢渣从渣盘上向外溢出,通过对讲机呼叫在下面作业的于胜利,于胜利随后打水进行处理。此时,平板车停放在出渣线北尽头处。

约凌晨2时40分许,准备车间装包工李向东在翻渣时,发现大倾角皮带上料坑口冒烟,立即将情况上报现场副调度员张建明,张赶到现场发现上料坑口出现烟火,随即通知当班室内调度员龙春英,同时通知现场人员进行扑救。2时48分,龙春英拨打119电话报警。3时许,四辆消防车到现场参与灭火行动,因火势较大,扑救进度缓慢,经现场全体人员共同努力,于早7时灭火结束。

二、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造成上料大倾角皮带烧毁,上料皮带支架烧损变形,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为因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组织人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此次火灾事故情况展开了认真的调查和分析。

从火灾现场勘查发现:4#渣盘装渣较多,渣盘外沿有溢渣现象,上料皮带坑口地面及挡渣钢坯上有抛洒的钢渣(渣盘车道轨与皮带的直线距离为2米左右)。

根据事发前后上料地坑内东侧给料机现场监控(反向)画面显示:18日凌晨2时12分,画面出现异常变化,2时20分已有火苗出现,2时37分监控画面被烟雾所遮挡,2时53分监控画面中断。

经查,当天夜班准备车间装包工段当班班长于胜利负责对事故现场区域的渣盘吊运清理作业,从18日0时接班至火灾发生时,在这区间段共进行了2次渣盘清运作业。

经调阅当日监控视频及当事人证言:第二炼钢厂运行车间汽化工段上料工刘小林于当晚上夜班,工作时间自17日18时30分至18日早8时。17日22时55分,在上完转炉所需物料后,刘小林将皮带停机,随后在转炉控制室操作岗位对转炉生产出钢时间及汽包上水情况进行记录。18日凌晨2时至2时20分,在3#炉操作室休息区域,2时21分在操作室从事记录相关数据后,于2时30分离开转炉操作室,2时50分返回操作岗位,此时上料皮带坑口已发生火灾。

根据现场勘查、目击人及当事人证言、调阅相关视频监控记录及现场模拟试验,排除了电器故障、皮带设备等方面的火灾因素,确定为钢渣抛洒,跌落至坑内的大倾角皮带上,引发火灾。故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

1.装包工段班长于胜利在进行渣盘吊运作业中,对渣盘内堆满钢渣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且渣盘在平板上放置不平稳,致使装运渣盘的平板车在通过上料皮带坑口时,钢渣发生抛洒至坑内皮带,进而引发皮带着火。

2.上料工刘小林工作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对上料坑口皮带着火未能及时发现,造成火势扩大,进而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第二炼钢厂各级管理部门在渣盘吊运作业方面管理不严,对员工教育不够,致使员工责任心不强,作业不规范。

2.对上料皮带坑口离出渣线较近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防护措施不够,只在坑口处设钢坯防护,未对上料口周围护栏采取封闭隔离,且出渣道轨线道轨变形,平板车护板不平。致使平板车上的钢渣抛洒跌落到坑内皮带上。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责任划分

1.准备车间装包工段班长于胜利,安全意识不强,渣盘清运作业不规范,致使作业过程中钢渣抛洒,引发着火,应付此次事故直接责任。

2.运行车间汽化工段上料工刘小林,责任心不强,工作时间离岗,对上料地坑皮带着火未能及时发现报告,致使火势扩大,应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3.第二炼钢厂现场作业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员工作业责任心不强,操作不规范;同时对现场设备维护不到位,防护设施不全,对此应付管理责任。

(二)处理意见

根据《2015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及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规定,已经构成较大设备安全火灾事故,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1.对第二炼钢厂处罚10000元, 对第一责任人厂长王文虎罚款1000元, 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对负有生产管理责任的厂长助理赵联军处罚400元,并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对分管设备的厂长助理于东升处罚3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3.对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准备车间副主任徐军民(主持工作)处罚6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运行车间副主任何丹(主持工作)处罚500元,并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4.对负责操作渣盘车的直接责任人于胜利处罚800元,岗位工资下浮一岗一年的处分;对负责上料设备的责任人刘小林处罚600元,岗位工资下浮一岗半年的处分。

以上经济处罚由企业管理处负责落实,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对事故的管理人员列入年度绩效考核。

六、预防措施

(一)第二炼钢厂要加强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培训,提高按章作业的自觉性。强化现场作业管理,规范渣盘作业的行为,严禁渣盘清运作业中的抛洒现象,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不规范的作业行为。

(二)第二炼钢厂要对上料地坑加装隔离护栏,对渣盘车底板和道轨进行整改,并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完善作业现场视频设施,确保作业区域监控全覆盖。

(三)其他单位也要针对此次事故,认真组织学习,举一反三,查找设备隐患,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心的教育,并开展岗位隐患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设备的防护设施状况及人员操作行为进行检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1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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